民国三十年四月,国民政府决定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。六日,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决议,实行田赋征收实物。七月,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《战国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》,全面实行征实、征购。田赋征实就是按照田赋正额和附加额折征实物,一律缴纳粮食。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时候,征收实物本身就等于加征赋税。且所征实物的数量也不断的增加。民国三十年,每一元的田赋额折征实物数量规定稻谷二斗或小麦一斗五升。民国三十一年,每一元田赋额折征增加为稻谷四斗或小麦二斗八升。征购就是随同田赋征实再同时征购粮食,征购的标准与征实相同,是在民国三十年实行的。征购、征实一次办理,其中征购部分给价极低。民国三十年九月一日,国民政府财政部、粮食部统一印刷,强制性地发行了粮食库券。征购粮食实际上已变成了征借粮食,成为收购粮食支付代价的一种实物公债。

粮食库券,从民国三十年至民国三十三年共发行四个年版,最常见的为6种套和7种套,9种套的为最少。但9种套却是第一年发行粮食库券中的第一版,也就是说民国三十年粮食库券有2版之分。这样,粮食库券就有五个版式。

民国时期粮食库券,在刚开始发行的时候,也还是能及时兑现的。但到了民国三十一年和民国三十二年发行的粮食库券和领换凭证,以及征借粮食临时收据,就完全是赤裸裸的掠夺。

粮食库券在国民政府统治省区都有发行,稻谷券发行总数有5000多万石,在四川、云南、安徽、浙江、广东、广西、贵州、福建、江西等省均有发行,小麦券发行总数500多万石在西康、湖南、陕西、河南、甘肃、宁夏、河北、热河、山西、绥远等省发行。